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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问答篇

发布日期:2025/9/12 14:01:27 点击量:21

问题一:女职工怀孕期间断缴一个月生育保险,后来又重新开始缴,是否会影响生育津贴的发放?

答:享受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以下2个条件:

1.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规则,生育分娩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2.职工生育分娩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职工产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职工 产假期满次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津贴。

简单来说,生育分娩上个月必须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如果孕期断缴,需从重新缴费开始月起,累计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且产假期间也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的,才能全额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题二:如果女职工生育分娩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但是在产假期间更换了工作单位,是否会影响生育津贴的全额发放呢?

答: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可全额计发。出现中断缴费或未正常连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生育津贴由参保人员生育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 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虽然换了工作单位,但是产假期间生育保险费按时连续缴纳,就不会影响生育津贴的全额发放。

问题三:女职工生育分娩,生育津贴该如何计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有什么关系?

答: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月数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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