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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增值税免征 一问一答

发布日期:2025/9/12 13:51:29 点击量:14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指的是哪些医疗服务?有没有具体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相关规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疗养院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医疗服务是否需要做增值税免税备案?还是申报享受即可?

纳税人从事特定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应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 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哪些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免税条件?具体指哪些情况?

一、主体不符合规定。未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纳税人,也不属于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项目不符合规定。为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属于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三、价格不符合规定。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四、收入不符合规定。申报的免税收入为不动产租赁规范化培训等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收入。

五、核算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未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

六、申报不合符规定。未按规定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或未按规定将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转出。

4.我单位提供医疗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所以你单位提供免税医疗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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