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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5/4/23 14:17:51 点击量:8

【问题1】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39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下称21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2】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问题3】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问题4】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问题5】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因选择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缴回了前期已退的留抵退税款2000万元。对于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若你公司选择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对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需额外进行处理,系统会自动调减可用于在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中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后续就附加税费进行申报时,将在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中按规定自动计算。

【问题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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