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涉税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5/12/10 13:28:05 点击量:16
一、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总机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当分支机构不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受总机构身份影响,其分支机构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三、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营业账簿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征收印花税;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征,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征印花税。
四、山东省内跨市经营的总分机构,新设立或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因此,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注销所属预缴期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答: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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