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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政策问答 一问一答

发布日期:2025/9/9 13:22:21 点击量:21

问题一:哪些情况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缴纳资源税。

问题二:我公司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业务,我们应当怎么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问题三:我公司是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气,可以免征资源税吗?

答: 可以享受免征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温馨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还可以享受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问题四:我公司需要缴纳资源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如您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您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问题五:我公司作为一家应税资源开采企业,对于自用的应税产品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温馨提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主要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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