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合伙企业购买股权,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5/12 14:07:24 点击量:4

  甲、乙两人各出资200万元成立A合伙企业,以400万元从丙处购买了丙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5%,该股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丙在股权转让时被核定了股权收入600万并且计算交了个税,请问A合伙企业将来转让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多少?甲、乙两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出资额是否发生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虽然67号公告所
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但该公告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根据该文件精神,A合伙企业将来转让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是600万元。

  甲、乙两人转让A合伙企业份额时出资额不变,各为200万元。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B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抬高只有在股权转让时得到实现。假设A合伙企业以700万元转让了B公司股权,实际转让所得为700-400万元=300万元,分给甲乙两人各150万元,甲、丙应就分得的150万元所得,按(700-600)/2=50万元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版权所有 © 2018 昆山多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开发区|高新区) ICP备案:苏ICP备18023648号-2

在线咨询

微信:同手机号

联系电话
158-6264-2964
扫一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