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供应商已注销,但已开发票和未支付款项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4/21 14:52:18 点击量:12

问:供应商已注销,但已开发票和未支付款项如何处理?

答:发票内容真实可继续入账,未支付款项尝试支付,无法支付可作为营业外收入,留注销证明。

一、发票处理

发票内容真实性确认:首先,需要确认已开具的发票内容是否真实反映了交易情况。如果发票内容真实且符合税法规定,那么这张发票是可以继续入账的。

入账处理:在确认发票真实性后,企业可以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流程将发票入账,作为成本或费用等项目的凭证。

政策依据:虽然直接针对供应商注销后发票处理的税收政策依据可能不易直接找到,但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票是合法、真实开具的,企业就有权将其作为财务凭证入账。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未支付款项处理

尝试支付:在得知供应商注销后,企业首先应尝试联系供应商或其法人代表,了解是否还能进行款项支付。如果供应商或其遗产、受让人同意接收款项,那么企业应尽快完成支付,协商解决方案:如果供应商或其遗产、受让人无法接收款项,或者双方对款项支付存在争议,企业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这可能包括部分偿还、延期偿还等方案。

账务处理:如果经过协商仍无法解决问题,且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如供应商已注销且无遗产或受让人接管业务),那么企业可以将该笔未支付款项作为营业外收入理。这样做需要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保留注销证明:在处理未支付款项时,企业应妥善保留供应商的注销证明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在后续的会计处理、税务申报和可能的法律诉讼中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无法收回的款项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或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号)等文件,为企业处理无法收回的款项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证据要求。


风险提示未实际支付的款项,如果长期挂账,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公司若干期间(至少3年)的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等进行比对、分析来发现疑点,可能存在少计所得税应税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版权所有 © 2018 昆山多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开发区|高新区) ICP备案:苏ICP备18023648号-2

在线咨询

微信:同手机号

联系电话
158-6264-2964
扫一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