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3/27 9:05:25 点击量:10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可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讨论。
一、 一般纳税人
(一)简易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减按2%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1.固定资产为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2.属于非抵扣范围(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
3.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4.2013年7月3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特例:可放弃减税,按3%开专票,受票方可抵扣进项。
发票开具:简易计税项目需开具普通发票(放弃减税除外),受票方不得抵扣进项。
案例01:一般纳税人销售未抵扣固定资产
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5年销售一台2008年购入的机器设备(原值100万元,未抵扣进项税),含税售价50万元。
解析: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50万/(1+3%)×2%=0.97万元
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方不可抵扣进项。
(二)一般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营改增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且已抵扣进项,或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允许抵扣且已抵扣进项的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发票开具:开具专票,受票方抵扣进项。
案例2: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B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已抵扣进项税13%),2025年以含税价113万元出售。
解析:按适用税率计税.
应纳税额=113万/(1+13%)×13%=13万元
发票开具: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抵扣进项。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统一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注意:不可开专票,放弃减税后可按3%开专票。
案例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设备
C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销售一辆2010年购入的设备,原值80万元,含税售价50万元。
解析: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50万/(1+3%)×2%=0.97万元
C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方不可抵扣进项。
三、特殊资产处理
(一)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1.2009年起:按简易办法3%减按2%。
2.售价未超原值:2002年至2008年免征增值税。
案例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
D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销售一辆2005年购入的汽车,原值80万元,含税售价45万元。
解析:售价未超原值,免征增值税。
(二)不动产销售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5%征收率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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