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提示“需核实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3/25 9:09:49 点击量:8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1.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2.非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请您根据上述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若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页面内“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栏次选择“是”,系统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动计算减免后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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